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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1 19:02:45 | 查看: 407| 回复: 0
2 H( z0 u$ t' c7 u
宣判现场
3 d: j2 K/ |9 n8 ?- O- Q7 I
0 u" ]2 L/ U* {- a文强在今日的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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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A3 I$ s3 i- ]" l5月2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7 s% b2 i  j' _9 \  {
  4月14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四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Q$ S* L0 l- ?9 B
  一审宣判后,文强等五人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 i) g3 ]6 E' a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1996年至2009年期间,文强利用其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就业安置、承揽工程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周晓亚收受包括黑**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内的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其中,文强、周晓亚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49万余元。2003年至2008年期间,文强明知王天伦、谢才萍、岳宁、马当、王小军等人组织、领导的多个黑**性质组织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包庇、纵容。2007年8月28日晚,文强还强行与某女发生了性关系。此外,文强对1044万余元财物不能说明来源。
- m% L  w. \* M( ]4 |  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性质组织罪,**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维持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文强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n* f. r! |2 q* C+ }* r
  重庆高院同时驳回了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的上诉,维持原判。8 X6 }; ?* L' e% P9 z.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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