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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2 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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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石家庄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收到银行按揭不记收入的手段,偷税(费)1237437.74元,受到地税机关查处。该企业在依法补缴所偷税款外,还被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 Z; Z4 Y/ J, M4 b( r- ]( x
- j) P, A: Z' ]% D# s7 | 赵县地税稽查局在对石家庄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检查时,通过对账面检查及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多重疑点。经过进一步核实,该企业收到银行按揭16389903.80元未记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819495.19元、印花税8194.95元、土地增值税327798.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974.76元、教育费附加24584.86元、地方教育附加1638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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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赵县地税稽查局作出处罚,追缴该公司少缴税款,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该公司不计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43433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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