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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17: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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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对于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再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 R! G) x, _' w, ^1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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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未核实不予办理房产证: H, o2 [' u# b; A7 _8 _* F( d) i
- o: \" b6 h' w% ]4 O! @) P. D 规划审批只有12层,结果却盖了18层,这是开发商谋取利益的惯用手段。《办法》要求,市供水、供电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提供用水、用电前应当严格审查审批手续,凡不具备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正式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虽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擅自增加面积的建设工程,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配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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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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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情形将责令停止建设6 v4 ~& y: A" ~, _: G' i% V
7 `! u( P; K T. }* ] 如果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并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这些情形具体为:压占规划道路的;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公共活动场地的;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设施的;**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X+ W- u7 R6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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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个人均可举报规划违法' |1 f% e$ r* k" P,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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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没有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证可证进行建设,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10%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5%-7%处以罚款(不可分割部分);增加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10%以上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8%-10%处以罚款(不可分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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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查处。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案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七日内移送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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