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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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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13:03:54 | 查看: 742| 回复: 0
对丛台区公安分局11年拒不撤销错案严重侵犯当事人权益的






强  烈  控  告



我叫李春玲,女,现年41岁,汉族,无业。因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1999年7月以涉嫌故意杀人对我立案侦查,在缺乏基本证据的情况下,先后对我采取非法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168天,直到1999年12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人才恢复人身自由。但时至今日,该案早已无人负责查办但就是拒不撤销案件,导致我有家不能回,母子长达十几年不能相认、团聚的严重后果!为此,特依法向贵局控告,请求责令该局立即撤销案件,为本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进行国家赔偿。
一、基本案情。
  1999年5月27日凌晨八时左右,我丈夫李强在家中突然去世,年仅31岁。前来急救的120急诊大夫抢救后,说是急性心肌梗塞而死。随后,按照本地风俗进行了土葬。7月15日,丛台分局三中队史利伟将我传唤到其办公室,以我涉嫌故意杀人(投毒杀夫!)为由,对我“监视居住”五天,实为变相非法羁押。之后又对我宣布刑事拘留,8月23日报请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超期羁押68天后,终因缺乏基本证据不得不主动为我办理取保候审,将我释放。
二、为掩盖办案人责任逃避错案追究,丛台分局拒不撤销对本人的错误立案,严重侵犯本人基本权益。
1999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后,再也无人找我或者**人调查李强体内发现毒鼠强的蹊跷现象,也没人去查是否有人栽赃陷害,借刀(公安)杀人,很快一年取保候审到期了,同样没有人向我宣布解除取保候审改为**措施,直到2001年11月在法制日报记者前来采访时,才不得不解除超期11个月的非法强制措施。我和家人不断向各级公安部门投诉信访,强烈要求公安部门查明李强真正死因,调查体内毒鼠强真相,为本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但这一合理合法的请求,却一再遭到丛台分局的推诿塞责,敷衍了事,甚至威胁当事人不许再告。我的父亲因此在2007年冬至那天突然去世,生前也未能看到女儿平反昭雪的结论。从中可见,该局为了个别办案人的“前程”和所谓“市委市政府所在地分局”(寓意“应该水平很高”)的名誉,不惜牺牲无辜公民的名誉、家庭乃至一切!
至今,由于对本人的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没有结论,使我戴着“杀人疑犯”的帽子屈辱的活到现在,给我个人及家庭带来巨大压力,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首先是两家族之间至今无法消除矛盾,婆家人一直认为是我毒杀了自己丈夫,因而对我和我的家人极端敌视仇恨,见面就对我谩骂殴打,甚至还跑到我弟弟工作的学校骚扰辱骂;其次我的工作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精神上受到巨大伤害至今未能消除,无正常收入来源—杀人疑犯的身份使用工单位都退避三舍;最令我伤心无奈的是:由于我出事后当时年仅3岁大的孩子被其姑姑抱走抚养到现在已经和我分隔11年无法团聚,显而易见,孩子从小就在姑姑等人“你妈妈下毒杀了你爸”的言传身教下长大,对孩子的正常成长伤害多大可想而知!就在最近,我去学校看望孩子时,竟然遭到了孩子的打骂!这一切的后果就是丛台分局个别人为了小团体利益,而不惜葬送一个无辜公民的终生幸福!更令人担心的是,我那不明真相的孩子看不到官方的正式结论,在其姑姑的仇恨教育中长大,一生会幸福吗?!而以上这些严重后果和未来令人担忧前景的始作俑者正是丛台区公安分局!
三、已经拖了十年,还会再拖到何时!
通观全案,丛台分局先是大办人情案、关系案,而不惜采取非法关押,超期羁押等种种违法措施,待等发现自己其实被人情关系利用时,又缺乏查明真相纠正错误的勇气,反而对无辜被冤的本人,威逼利诱妄图使本人放弃投诉申告,对此,任何一个有良知和尊严的公民都不绝不会答应!对强加在我身上的冤案,本人有信心和决心申诉到底,恳请上级机关亲自调查核实,还本人一个清白,给孩子一个说法!让母子团聚,亲情重叙!不胜感激之至!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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