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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4:57:51 | 查看: 558| 回复: 0
 在九江五金城浙贸实业有限公司上班的李女士想不明白,经公司同意休完两个月产假回来上班时,却被告知先回家等候,至于何时能安排上班没有一个定数。李女士认为公司的这一做法既违反劳动法,也有点不近人情。

  近日,李女士来到报社诉说自己的遭遇。据介绍,李女士是2008年4月应聘到浙贸实业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的,应聘之初,她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相关负责人却说等3个月试用期满后再签。可是试用期过后并没有和她签劳动合同,继续让她在公司上班,每个月往她的工资账户打入固定的800元工资,同时发给部分现金。2009年7月,李女士怀孕了。今年3月底,她向公司项总经理请假两个月得到许可。4月初,她在医院生产后公司还派人前去探望,李女士感到很温暖。产假满期前,李女士把婆婆从老家接到了九江,还请了个保姆在家照顾小孩。为了一心一意工作,她还早早地给小孩断了奶。可是,当她于6月1日来公司时,公司却不给她安排工作,让她回家等候。李女士说:“公司这是在辞退我,但辞退应提前告知;不让我继续上班,也应按劳动法相关规定补给我休产假期间的工资!”

  该公司经理兼人事部部长周应民解释说,据公司了解,李女士这次生的是第二胎,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民营企业也得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当公司了解到李女士怀孕的情况后,曾找她谈过此事,并要求李女士辞职。在李女士的要求下,考虑到她家经济较困难,就让她在公司工作到分娩前20天。周经理没有提供出李女士违反计生政策的相关证据。

  对于周经理的说法,李女士给予了否定,并向记者提供了她的初婚证明、办理准生证时间及小孩已上户口的户口簿。记者通过浔阳区计生委了解到,李女士领取准生证时间为2009年6月1日,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律师认为,李女士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不能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辞退职工;即使李女士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也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双方可协商处理,李女士也可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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