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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7 13:51:37 | 查看: 728| 回复: 0
十二年之久百万元民间借贷纠纷已胜诉、

“老赖”有钱法院多次转手七年未执行


各有关部门及媒体:

申请人:刘志民,中共党员,法律本科生,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科协干部。电话:0310—8895365,信箱:lookok123@163.com

被执行人:邯郸华兰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胜学。
被执行人:曲周县橡胶厂。法定代表人:贾汉卿。

  诉讼难,执行更难。彻底清理执行难,严打“老赖”保护伞!现反映“十二年之久百万元民间借贷纠纷已胜诉、‘老赖’有钱法院多次转手七年未执行”的典型案例。河北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李泽臣副局长说,该案是中央督办的案件,也是河北省委政法委张越书记亲自督办、交给邯郸市中级法院赵增国院长负责执行的案件,并且通报多次。原河北省委政法委车俊书记曾亲自调度过,2010年4月29日河北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服务中心又交办邯郸市中级法院。

  一、企业借钱不还,法院判决胜诉

  因1999年10月16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曲周县法院在2003年12月31日作出(2003)曲民初字第270号和第456号民事判决书;邯郸市中院在2004年5月21日作出(2004)邯市民一终字第36号和第37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邯郸华兰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29210.90元(注:第36号判决书是129210.90元,第37号判决书是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1999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处理;②被告曲周县橡胶厂对上述债务在其欠邯郸华兰服装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33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二审判决生效,法院执行踢球

  2004年6月19日,法院送达了(2004)邯市民一终字第36号和第37号民事判决书,并生效。执行生效判决书过程如下:

  1、2004年6月29日,我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被执行人邯郸华兰服装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车间、债权等及曲周县橡胶厂有固定资金787万元、经营场地33960平方米、在邯郸恒天鞋业有限公司中股权411.6万元等资产证据和线索。

  2、曲周县法院在2004年7月8日受理执行申请后,没有执行,而是以标的额较大为由(事实是被执行人涉及县政府不便执行)呈请邯郸市中级法院提级执行。

  3、邯郸市中级法院接受该案后,没有亲自执行,而是裁定邱县法院执行。

  4、邱县法院执行局长是曲周县人(邱县县委书记也是曲周县人),认为不便执行,退回邯郸市中级法院。

  5、邯郸市中级法院接受邱县法院退回案件,再裁定馆陶县法院执行。

  6、馆陶县法院院长是曲周县人(馆陶县委书记也是曲周县人),也认为不便执行,又退回邯郸市中级法院。

  7、邯郸市中级法院在2004年9月14日又作出裁定,裁定该案由鸡泽县法院执行。鸡泽县法院随后要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以关门停工来对抗执行。后来,由于涉及县政府对被执行人改制中存在伪造公文、假转股权、假破产、隐匿财产等问题,鸡泽县法院让我向上级反映,以便成立联合调查组,待查清被执行人财产之后,法院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我从此被迫走上了到市、赴省、进京反映、申诉、上访的漫长而艰辛之路,还通过打电话、邮寄信件、网上曝光等手段进行投诉、控告,引起了各级领导重视,各级有关部门也开出无数封督办信,也没有什么作用。

  8、可是该案在鸡泽县法院执行过程中,曲周县法院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执行人员李向东等违背事实和法律,以两个被执行人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在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4)曲执字第105号和第106号民事裁定:对上述(2003)曲民初字第270号和第456号民事判决书、(2004)邯市民一终字第36号和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由此导致都不知道该案在哪个法院了。

  9、于是,①问曲周县法院,答复:该案件由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让鸡泽县法院执行,该案件在鸡泽县法院。②问鸡泽县法院,答复:该案件被曲周县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把该案件退回邯郸市中级法院。③问邯郸市中级法院,答复:该案件本来就是曲周县法院的案件,找曲周县法院执行。④又问曲周县法院,答复:该案件并没有返还曲周县法院执行,该案件仍然在鸡泽县法院……如此在三个法院一直循环转圈。

  三、各级领导督办,法院仍在推诿

  10、①2005年5月27日,我到河北省高级法院反映曲周县法院违法中止执行问题,主管执行的王建明领导指出:曲周县法院作出上述中止执行裁定书,程序错误、主体错误、与事实不符,必须撤消。②2005年8月22日,邯郸市中级法院许广为院长到曲周县法院接待,看到我手中被执行人资产证据后答复:不要再上访了,既花钱、又受罪,最后还是我们法院解决,要相信法院会穷尽手段,依法尽快结案,并当场给邯郸市中级法院执行局闫立新副局长打电话,要求立即启动执行程序。③2005年10月11日,河北省联合大接访第一天,河北省高级法院穆思山副院长了解情况后答复:省领导很重视这个案件,三个月内不要再上访了,高院督办,限期结案(2005年12月20日前)。④2005年11月7日,河北省委政法委车俊书记到邯郸市亲自调度该案。

  11、2005年12月邯郸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2006年7月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邯市民再终字第32号和第3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04)邯市民一终字第36号和第37号民事判决。

  12、2006年10月邯郸市中级法院又作出(2006)邯市执监字第28号和第29号民事裁定书:①撤销由鸡泽县法院执行的(2004)邯市执指字第6号和第7号民事裁定;②(2004)邯市民一终字第36号和第37号民事判决书由曲周法院继续执行。然而,曲周县法院仍在久拖不执行。至此,该案呈请提级执行二十九个月之后,历经几家法院转手,又回到了曲周县法院;该案失踪十八个月之后,我又找到执行法院了。

  13、上述裁定送达后,①曲周县法院院长告诉我:因为被执行人是县办集体企业,法院无法执行,让我找县委解决。②可是县委书记告诉我:因为县委不具体管理企业,让我找政府解决。③而政府县长告诉我:被执行人是企业、是独立法人,被执行人又不是县政府,县政府不能干涉法院依法执行,让我找法院依法执行。④然而法院还是没有依法执行,让我继续找县委解决……三家部门循环转圈,没有解决执行问题。

  四、清理执行积案,法院违法中止

  14、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曲周县法院在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不但不执行,执行人员李向东等再次违背事实和法律,在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6)曲法执字第28号和第29号民事裁定书:(2004)邯市民一终字第36号和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曲周县法院在2009年11月2日向我送达了上述民事裁定书。违法中止理由如下:

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取证证实,被执行人邯郸华兰服装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曲周县北方宏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09年8月7日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曲周县北方宏达有限公司于2000年由曲周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曲周县北方宏达有限公司已于1997年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曲周县橡胶厂,其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等均没有变化,仍以曲周县北方宏达有限公司经营,形成一个企业两个名称。因其只是名称变更,故清算组的清算行为对曲周县橡胶厂有效。’”曲周县法院认为“据此公告被执行人曲周县橡胶厂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15、我不服(2006)曲法执字第28号和第29号的违法中止执行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等规定,在2009年11月2日依法向曲周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可是,曲周县法院不接收我的申请书,找曲周县法院王宋堂院长也无济于事,后来,邯郸市中级法院王致梅副院长督办下,曲周县法院才接收了我的申请书。

  16、2009年11月1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被执行人“邯郸华兰装有限公司”和“曲周县橡胶厂”执行信息得知,该案件“已结”,可知曲周县法院严重违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年3月19日法发[2009]15号)三、5、“中止执行的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之规定。真是荒谬至极。

  17、2010年1月28日曲周县法院苏庆新给我送达了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的(2010)曲执异字第1号和第2号执行裁定书,又违法“驳回异议”。

  18、我不服上述“驳回异议”的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等规定,于2010年2月4日向邯郸市中院提出书面执行复议申请,邯郸市中级法院主管执行的赵万举副院长、王海印副处长、付晓黎法官和曲周县法院主管执行的路学军副院长、李向东副局长等都在场,答应依法在30天内作出裁定书。可是,邯郸市中级法院连振山在2010年4月15日作出的(2010)邯市执复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直至2010年5月10日才给送达,又违法“驳回复议申请”。

  五、企盼依法执行,维护法律尊严

  19、自2009年11月5日起,我多次到河北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服务中心进行控告、申诉。在2010年4月29日,河北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服务中心以冀政法访交字(2010)144号信访案件交办函,交办给邯郸市中级法院,要求在6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服务中心,可是至今没有结果。2010年8月5日,河北省高级法院樊守禄院领导在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服务中心接待,仔细询问、认真查看了我提供的控告申诉材料和中止执行裁定书后,立即给邯郸市中级法院主管执行的赵万举副院长打电话,指出法院中止执行错误,并要求尽快拿出方案,依法强制执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2010年7月20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法律文书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必须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必须协助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打“法律白条”,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引发一系列**问题,危害十分严重。

  因此,建议中央等有关机关和领导,必须对群众反映、举报、控告、投诉等执行问题,及时实事求是地提级或者异地严肃查处,严打“老赖”保护伞,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推进中国法制建设进程,努力构建和谐**!
【网上搜索“曲周县法院”、“曲周县刘志民”等,可见曝光视频和文章】

                             申请人:刘志民
                             201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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